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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

国税函〔2004〕335号
2004-03-08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

主题分类增值税发文字号国税函〔2004〕335号
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有效
文章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
成文日期2004-03-08废止日期

海南省国家税务局:

你省《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》(琼国税发〔2003〕261号)收悉,经研究,现批复如下:

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,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%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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